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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解除同居关系时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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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解除同居关系时怎么办

  同居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自愿不进行婚姻登记而长期以夫妻名义一起共同生活的行为。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房产,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如何分割主要是看房屋的性质究竟是。按份共有是指两个及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各自占有的份额分别对共同所有的房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而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及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对同一房屋平等的、不分份额的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一般是基于特定的关系产生,比如夫妻、家庭等,各共有人对房屋的权利是平等的。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之间有什么区别呢?共同共有一般只存在于特定的情形,如夫妻关系中或家庭成员关系中等。按份共有则不限于此,只需要按照共有人的意思约定即可,不需要其他的条件。另一方面,两者在财产分割时所需要的条件也是不同的。一般共同共有的房产是无法随意分割该房屋的,一般只有在共有关系终止时才能进行分割。如夫妻离婚,可以向法院申请分割两人共有的房屋。

  而按份共有则是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比如两个人共同投资购房并约定每个人享有房产的一半般份额,则每个人拥有%的权利,一般不会发生变化。

  如今,随着社会的发展、道德观念的变化,未婚同居的情况增多。如同婚姻一样,有人同居,便会因同居产生财产分割问题。那么,同居关系结束后,共同购买的房产如何分割呢?

  郝某向法院提起同居关系析产诉讼,要求判令登记在张某名下的九套房产全部为郝某所有,张某返还同居期间房屋租金收益万元、郝某总投资款与购房款之间的差额222,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一、二审判决虽未认定双方系同居关系,但证据表明,张某与郝某长期保持着密切的生活和经济联系,双方之间关系的密切程度远远超过普通朋友关系。郝某与张某交往是以结婚为目的的,且多次向张某求婚。可以认定郝某将银行卡等交由张某管理使用,并由张某转账或提现及购置房产,是出于感情和信任,是为了达到双方共同生活、增加双方共同利益的目的。

  张某尽管不认可同居关系,也没有答应与郝某结婚,但非常清楚郝某的交往目的,并不否认郝某追求与其结婚的事实,并且在多次拒绝郝某求婚的情况下,仍然与郝某保持密切交往,长期、多次、自由地从郝某银行卡大额取现及转账。其主张利用郝某银行卡刷卡和取现行为而与郝某形成借贷关系,但是并没有提供任何借款合同或者借据、还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明;如果属于借贷关系,郝某只需予以转账或交付现金,而不必将银行卡直接交由张某长期控制支配。

  张某所谓郝某不喜欢使用银行卡,而让张某在有大额消费时刷他的以实现免年费、快速积累积分兑换礼品、航班里程及争取更高授信额度的说法,与常理不合,缺乏可信度。对于张某控制和使用郝某的银行卡的行为,应当认定是其为双方的共同利益而进行的管理和使用,其使用郝某的银行卡购买涉案房产的行为,应当属于为双方的共同利益而投资。

  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郝某与张某事实上存在共同投资房产的合意,并认定双方对五套涉案房产是共有关系,并无不当。至于某笔具体款项的支付究竟是支付购房款还是缴纳该购买房屋的有关税费,不影响共同投资关系的认定。

  关于认定双方等额共有问题,鉴于双方之间存在非常亲密的关系,没有约定对所购房产各自所占份额,涉案房产是通过支付首付款和银行贷款方式购买,购买后亦通过出租取得部分收益,由于存在张某管理和使用郝某的银行卡,郝某对张某给予现金的情况等,因此不能认为郝某对涉案五套房产的出资份额仅限于通过郝某银行卡支付的购房款及相关税费的数额。

  一、二审判决对于张某要求按照现已查明的用郝某支付的数额所占房屋总价款的比例认定郝某对共有房产的权益份额的主张未予支持,而认定无法明确双方对涉案房产的出资份额,并依据《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 解除同居关系时怎么办?》103条(抚顺房产中介)的规定,认定涉案房产双方等额享有,并无不当。

  对于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处理,人民法院民一庭吴晓芳法官提出:一般财产共有关系主要是基于共同投资、共同经营而产生的,如合伙共有关系、共同出资购买的共有房屋等。同居关系不同于合法婚姻中的夫妻关系,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对同居生活期间所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如果查明属于按份共有关系,则按照各自的份额分享权利,如果查明属于共同共有的关系,则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同居期间一方的收入,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一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

  对于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如何分割,该财产性质上属于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实践中存在不同的意见。根据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而本案中终审法院根据《房产海报》第103条规定(腾冲房产)认定涉案房产为等额享有。

  《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 解除同居关系时怎么办?》第3条第2款现为《低保房产》k22千零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因此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如果想要分割共同购买的房产,必须是以双方未婚为前提。如果双方在同居时各自都有配偶,则无法适用法律规定的同居关系分割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同居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房产的分割首先会考虑共有人对房屋究竟属于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在此基础上如何分割还要进一步考虑双方对房屋的贡献度大小,即各自的出资份额,有些情侣在同居期间财务混同在购房时明明是共同出资,但一方却无法举证有过出资的证据,则存在相应的风险。

  共同购房时,一定要约定清楚双方各自对房屋所占有的比例,其次要保留好相关的付款凭证,以备后期双方对出资有争议时,可以有证据证明出资数额。对个人购买的物品保留好相应的证据,对于共同出资购买的物品,保留好记录。

  《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 解除同居关系时怎么办?》第三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周至房产》第二百九十八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